超标作业场所人员需佩戴防护用品
时间:2024-06-28 来源: 网络 阅读:次
煤矿生产,不管是矿井采掘,亦或是露天采剥,鉴于工作环境的制约,防尘手段主要凭借湿式降尘,所有的举措皆围绕着“水”展开。由于防尘技术相对单一,特别是近些年来,生产技术进步迅猛,防尘技术显然滞后于生产的发展步伐。例如机械采煤过程中,割煤机高速运转时,产尘量极大,即便运用了内、外喷雾装置以及其他防尘办法,依然无法达到国家职业卫生的标准。而且,对于工作地点变动频繁、距离供水源头较远的零散、临时、应急等特殊工程,供水系统在短期内难以构建,再加上针对一些投资过高,当下尚无更优解决方案的作业环境,暂时无法进行治理。对于在这类环境中作业的工人,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必须施行个人防护举措,通过密封、过滤、隔离等形式,营造出无尘、无毒的小环境来取代高粉尘、高毒物作业区域的大环境,降低高发危害物质对工人身体的直接侵害,保障工人的安全生产。故而,个体防护用品属于防护措施中的临时应急补救手段。 由于个体防护用品属于具备特殊用途的专业用品,它和其他常规商品存在差异,1996 年国家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这类用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方式、质量标准以及产品销售都必须依照《特种劳动保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来执行,所以企业所需的用品也必须是获得许可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坚决禁止使用未经认证的生产厂家的假、冒、伪、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