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负责人的安全投入职责有哪些法律依据
时间:2024-08-20 来源: 网络 阅读:次
非煤矿山负责人的安全投入职责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是相关规定:
- 安全投入的保证责任: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非煤矿山负责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确保安全投入资金的落实,以满足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
-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矿山等高危行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企业需依据相关规定,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确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并确保费用用于如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维护、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面,非煤矿山负责人要监督这一过程的有效执行。
- 责任追究:如果非煤矿山负责人未履行安全投入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包括行政责任(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民事责任(赔偿因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甚至刑事责任(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规定和办法,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负责人在安全投入方面的职责和要求,非煤矿山负责人也需要遵守这些地方法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