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投入不足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8-20 来源: 网络 阅读:次
非煤矿山安全投入不足可能面临的处罚如下: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若非煤矿山企业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相关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安全投入资金。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逾期未改正的,即企业在限期内仍未提供必需的资金,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直至达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 因投入不足导致隐患治理不到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也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罚款: - 对企业而言,可能会被处一定金额的罚款。例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给予处罚,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可能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若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存在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如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可能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其他处罚:非煤矿山企业存在安全投入不足等违法行为,可能会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有关部门还可能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如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