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负责人在安全投入方面的职责具有以下法律依据
时间:2024-08-20 来源: 网络 阅读:次
非煤矿山负责人在安全投入方面的职责具有以下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职责。 在非煤矿山领域,相关政策文件也对负责人的安全投入职责进行了明确。例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指出,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同时,一些地方出台的规定也强调了非煤矿山负责人在安全投入方面的责任。如《山东省落实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提到,地下矿山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 3 人。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配备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 1 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组织开展 1 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 1 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把安全生产情况与主要负责人、各类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紧密挂钩。 这些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都旨在强化非煤矿山负责人在安全投入方面的职责,确保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和保障。 ### 《安全生产法》对非煤矿山负责人安全投入职责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非煤矿山负责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有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充足投入,以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需要。例如,某非煤矿山企业因负责人未保证安全投入资金,导致安全设施老化,最终发生了安全事故,该负责人因此承担了法律责任。 ### 《山东省落实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山东省落实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对地下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业技术力量、保证必须的安全投入等方面。例如,要求落实全岗位、全过程、全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全员责任清单,并分岗位张贴上墙或印发到每一个员工。同时,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等。 ### 地方规定对非煤矿山负责人安全投入职责的强调 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非煤矿山负责人安全投入职责的规定。比如,某些地方要求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第一季度应制定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在企业内部和一定社会范围公示;每月应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每月应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 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对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的作用 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对于保障非煤矿山的安全投入资金具有重要作用。首先,明确了非煤矿山负责人在安全投入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其重视并切实履行职责。其次,为安全投入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指导,确保资金能够合理、有效地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再者,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政策的引导,能够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例如,一些企业在法律和政策的要求下,加大了在安全设施建设、员工安全培训、安全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投入,从而有效降低了事故发生率,提高了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非煤矿山负责人的安全投入职责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要求。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非煤矿山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非煤矿山负责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切实履行安全投入职责,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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